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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學生因其居住地區或就讀學校發生災害防救法第二條第一款所定災害或其他重大變故情形,學校認有調整前條所定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必要者,得擬具計畫,經各該特定科目教學研究委員會及行政會議通過後調整之,並妥為保存;其調整後之成績及格基準,不得低於四十分。
前項計畫之內容,應包括下列事項:
一、適用調整學業成績及格基準之學生姓名、學號、年級、科別、班級與適用學期及學年。
二、學校已實施之多元評量執行策略及學生學習補救措施。
三、學生學習成就差異分析、學校學習評量調整方案及調整之必要性說明。
災害防救法 (民國 111 年 06 月 15 日 ) EN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災害:指下列災難所造成之禍害:
(一)風災、水災、震災(含土壤液化)、旱災、寒害、土石流及大規模崩塌災害、火山災害等天然災害。
(二)火災、爆炸、公用氣體與油料管線、輸電線路災害、礦災、空難、海難、陸上交通事故、森林火災、毒性及關注化學物質災害、生物病原災害、動植物疫災、輻射災害、工業管線災害、懸浮微粒物質災害等災害。
二、災害防救:指災害之預防、災害發生時之應變及災後之復原重建等措施。
三、災害防救計畫:指災害防救基本計畫、災害防救業務計畫及地區災害防救計畫。
四、災害防救基本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全國性災害防救計畫。
五、災害防救業務計畫:指由中央災害防救業務主管機關及公共事業就其掌理業務或事務擬訂之災害防救計畫。
六、地區災害防救計畫:指由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直轄市山地原住民區(以下簡稱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會報核定之直轄市、縣(市)、鄉(鎮、市)及山地原住民區災害防救計畫。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
學業成績以一百分為滿分,其及格基準規定如下:
一、一般學生:以六十分為及格。
二、依各種升學優待辦法規定入學之原住民學生、重大災害地區學生、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退伍軍人、僑生、蒙藏學生、外國學生、境外優秀科學技術人才子女及基於人道考量、國際援助或其他特殊身分經專案核定安置之學生:一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三、依中等以上學校技藝技能優良學生甄審及保送入學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五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六十分為及格。
四、依中等以上學校運動成績優良學生升學輔導辦法規定入學之學生:一年級、二年級以四十分為及格,三年級以後以五十分為及格。
身心障礙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特殊教育法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