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新生與轉學生入學前、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前及休學學生復學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經審查符合課程綱要要求,或經測驗及格者,得列抵免修,其科目成績,依原成績或測驗成績登錄;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前項審查、測驗及學分抵免規定,由學校定之。
學生轉學、轉科(學程)經學校依第一項規定辦理學分抵免後,未符合第十四條第一項得重讀規定而申請重讀者,學校得視該生學習狀況與學校編班、班級人數等情形,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三條及第十四條第一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
二、符合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四條第二款及第三款規定者,編入適當之年級、科(學程)。
學生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借讀時,原學校應會同借讀學校審查借讀修習科目及學分;借讀期滿後,借讀學校應通知原學校依原學校之科目登錄其成績;未取得學分之科目,依本辦法第十一條規定辦理。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籍管理辦法 (民國 110 年 08 月 12 日 )
學生有轉科(學程)之需求者,得向學校申請適性轉科(學程);學校於受理申請後,應予適性輔導;其轉科(學程)與輔導流程之程序及方式,由學校定之。
學校辦理適性轉科(學程)後,得辦理招收轉學生;其方式如下:
一、公告招收:由學校自行或數校聯合辦理。
二、學生申請:因家長調職、舉家遷移或其他有改變學習環境必要者,得申請轉學,並經學校審查通過後招收之。
三、法定轉學: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性別平等教育法、少年事件處理法及其他相關法令規定有轉學必要者。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學習評量辦法 (民國 110 年 11 月 11 日 )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授予學分。
學生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其成績達下列基準者,學校應予補考:
一、及格基準分數為五十分至六十分者:四十分。
二、及格基準分數為四十分至四十九者:三十分。
前項補考科目,其補考所得之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者,授予學分,並依及格基準分數登錄;未達及格基準者,不授予學分,並就原成績或補考成績擇優登錄。
學校每學期辦理補考,以一次為限。但學生因故不能參加補考,經學校核准給假者,學校得審酌其請假事由後,准予補行考試或採其他方式評量之。
學生學年學業成績達第八條或前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該學年度各學期均授予學分;其各學期成績仍應以該學期實得分數登錄。
學生於本法第四十二條規定之修業期限內,各學期學業成績未達第八條或第九條所定及格基準之科目,得申請重修。
課程綱要規定應修習之部定及校訂必修科目,未修習者應補修。轉學、轉科(學程)學生並得就應修習之部定必修及校訂必修以外科目,申請補修。
學校辦理重修、補修之方式,依下列規定順序為之:
一、專班辦理:申請學生人數達十五人以上者,由學校開設專門班級,供學生修讀;每一學分不得少於六節。
二、自學輔導:申請學生未達前款所定人數者,由教師指定教材,供學生自行修讀,並安排面授指導及教學;每一學分之面授指導及教學節數,屬重修者,不得少於三節,屬補修者,不得少於六節。
三、隨班修讀:依學生能力及學校排課等因素,安排學生隨其他班級課程修讀。
前項各款之實施時間、課程內容及實際授課節數,由學校定之。
重修、補修及延長修業期限學生之學業成績評量,應依第四條規定辦理。
學生各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未達該學年度修習總學分數二分之一者,得重讀;該學年度取得之學分數,應包括該學年度結束前補考、重修及補修後取得之學分。
重讀時,學生成績以重讀之實得分數登錄;學生對於重讀前已修習且取得學分之科目,於各學期開學日前申請免修者,學校應准予免修,該科目原成績列入重讀學期之成績一併計算;未申請免修而自願再次選讀者,該科目成績,應就再次選讀之成績或原成績擇優登錄。對於重讀之學生,學校應給予適當之輔導。
學校為協助學生取得畢業應修學分數,應針對學生各學期學分取得情形,提供預警措施並給予個別輔導。
轉學生入學時、轉科(學程)學生轉科(學程)時及休學學生復學時,準用前三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