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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申請人依前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檢附之教科用書書稿,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以科目申請審定。
二、以冊為單位,並應美工完稿。
三、版式規格與成書相同,正文字級不得小於電腦排版字十一點。
四、封面除標明用書名稱、冊次外,不得標記其他文字、符號;內文不得出現申請人、編著者之姓名及其任職處所。
五、使用之翻譯名詞,經本部、改制前國立編譯館、國家教育研究院公告者,以公告內容為準。
六、使用之度量衡單位,採經濟部指定之法定度量衡單位。
高級中等學校教科用書審定辦法 (民國 109 年 10 月 30 日 )
申請人於申請教科用書審定時,應填具審定申請表,並檢附下列文件:
一、教科用書編輯計畫書。
二、教科用書書稿。
三、申請外國語文教科用書審定者,其教科用書附隨之有聲媒體教材腳本或影音檔案。
四、教科用書嵌入行動條碼或網址連結者,其內容說明。
前項審定申請表應填列之內容,包括申請人基本資料、教科用書基本資料、編著者姓名及其他相關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