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教育法 EN
前條所定各類型學校,除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外,得設群、科、學程。
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經第四條第二項各款核准設立之主管機關(以下簡稱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專業群、科、綜合高中學程。
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以分類設立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立;其應依類分群,並於群下設科,僅有一科者,不予設群;其經各該主管機關核定,得設普通科、綜合高中學程。
前項所定類,指依配合國家建設、符應社會產業、契合專業群科屬性及學生職涯發展形成之類別;其分類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第一項至第三項所定群,指以相同屬性科別形成之專業群集,其分群依中央主管機關訂定之課程綱要規定。
高級中等學校群、科、學程之設立、變更、停辦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高級中等學校由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由私人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
高級中等學校依其設立之主體為中央政府、直轄市政府、縣(市)政府或私人,分為國立、直轄市立、縣(市)立或私立;其設立、變更或停辦,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國立: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二、直轄市立: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三、縣(市)立:由縣(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
四、私立:在直轄市由直轄市主管機關核定後,報中央主管機關備查;在縣(市)由中央主管機關核定。
高級中等學校得設立分校、分部。
高級中等學校與其分校、分部設立所需之校地、校舍、設備、設校經費、師資、變更或停辦之要件、核准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
高級中等學校分為下列類型:
一、普通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基本學科為主課程,強化學生通識能力之學校。
二、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專業及實習學科為主課程,包括實用技能及建教合作,強化學生專門技術及職業能力之學校。
三、綜合型高級中等學校:提供包括基本學科、專業及實習學科課程,以輔導學生選修適性課程之學校。
四、單科型高級中等學校:採取特定學科領域為核心課程,提供學習性向明顯之學生,繼續發展潛能之學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