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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原住民學生助學金補助辦法
本辦法補助金額,由中央教育主管機關參照國立及私立學校每學年收取之下列費用定之:
一、學雜費。
二、書籍費。
三、制服費。
原住民學生依高級中等教育法第五十六條第一項及其相關法規規定免納學費者,前項第一款以補助雜費為限。
高級中等教育法 (民國 110 年 05 月 26 日 ) EN
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符合一定條件者,免納學費。但未具有中華民國國籍、重讀及符合第三十六條第一項私立學校之學生,不適用之。
前項免納之學費,由政府編列預算補助學生。公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逕免繳納;私立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由各校於註冊時免予繳納後,造具清冊函報各該主管機關請撥經費。
第一項免納學費所需經費,除下列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者外,由中央主管機關負擔之:
一、本法施行前已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二、依其他法規規定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三、本法施行後因主管機關管轄變更,免納學費所需經費已移由各該主管機關負擔。
除第一項免納學費規定外,高級中等學校得向學生收取學費、雜費、代收代付費、代辦費等必要費用;其免納學費之一定條件與補助、收費項目、用途、數額、減免、退費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會商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