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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第四條免納之學費,於學生享有政府其他相關學費減免、補助,或與減免、補助學費性質相當之給付者,除法令另有關規定外,應擇一申請,不得重複。
高級中等學校向學生收取費用辦法 (民國 113 年 01 月 23 日 )
學校學生免納學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