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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聘任及辦學績效考評辦法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一人為召集人,召集會議並擔任主席,召集人因故不能出席時,得由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由各該主管機關指定委員或指派所屬人員一人擔任執行秘書,承召集人之命,綜理遴選會業務。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開會時,委員應親自出席,不得委任他人代理。
公立高級中等學校校長遴選會應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員出席,始得開議,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始得決議。
前項決議,委員有第十六條應行迴避之情事者,不計入出席委員人數。
遴選會委員審議有關配偶、前配偶、四親等內之血親或三親等內之姻親或曾有此關係,及有學位論文指導之師生關係者,應自行迴避。
遴選會委員有前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或有具體事實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校長候選人得舉其原因及事實,於遴選會決議前,向遴選會申請迴避。
前項申請被駁回者,得於五日內向各該主管機關聲明不服,各該主管機關除有正當理由外,應於十日內為適當之處置。
遴選會委員,有第一項應自行迴避之事由而不自行迴避,而未經校長候選人申請迴避者,應由遴選會主席,命其迴避。
遴選會主席有前項情形,由各該主管機關命其迴避,並由遴選會委員互推一人擔任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