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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產學合作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大學法第三十八條及專科學校法第三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大學為發揮教育、訓練、研究、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關、民間團體、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專科學校為發揮教育、訓練、技術服務之功能,得與政府機關、事業機構、終身學習機構、民間團體及學術研究機構等,辦理產學合作;其實施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