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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各類學位名稱訂定程序授予要件及代替碩士博士論文認定準則
本法第七條第四項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如下:
一、藝術類:於音樂、戲曲、戲劇、劇場藝術、舞蹈、民俗技藝、音像藝術、視覺藝術、新媒體藝術、設計及其他藝術領域,其作品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二、應用科技類:於生命科學、環境、物理及化學、數學及統計、資訊通訊、工程及工程業、製造、建築及營建、農業、運輸及其他科技領域,有專利、技術移轉或創新之成果;或個案研究獲全國性或國際性技術競賽獎項;或產學合作、技術應用及衍生或改善專案等成果,其成果連同技術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
三、體育運動類:於休閒運動、競技、體育運動領域,本人或其經指定指導之運動員參加重大國內外運動賽會,獲有名次,其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之學理分析具有重要具體之貢獻者;其賽會範圍由主管機關公告。
四、專業實務類:指研究領域或內涵以實務應用為主之類型者。
前項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專業實務報告採計基準及應送繳資料,由學校自行訂定;其基準應與該級論文水準相當,並經院、所、系、學位學程、組會議通過,送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並公告於學校網站校務資訊公開專區。
學位授予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大學修讀碩士學位之學生,依法修業期滿,修滿應修學分,符合畢業條件並提出論文,經碩士學位考試委員會考試通過者,授予碩士學位。
藝術類、應用科技類或體育運動類碩士班,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或以技術報告代替;各該類科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碩士班屬專業實務者,其學生碩士論文得以專業實務報告代替;專業實務之認定基準,由各校經教務相關之校級會議通過後實施。
前二項之各該類科,得以作品、成就證明連同書面報告、技術報告或專業實務報告,代替碩士論文之認定範圍、資料形式、內容項目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