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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私立學術研究機構個人資料檔案安全維護計畫實施辦法
學校、機構進行個人資料國際傳輸前,應檢視有無主管機關依本法第二十一條規定為國際傳輸之限制,並且告知學生及教職員其個人資料所欲國際傳輸之區域,同時對資料接收方為下列事項之監督:
一、預定處理或利用個人資料之範圍、類別、特定目的、期間、地區、對象及方式。
二、當事人行使本法第三條所定權利之相關事項。
個人資料保護法施行細則 (民國 105 年 03 月 02 日 ) EN
本法第二條第一款所稱得以間接方式識別,指保有該資料之公務或非公務機關僅以該資料不能直接識別,須與其他資料對照、組合、連結等,始能識別該特定之個人。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屬於本法第十一條第三項但書所定因執行職務或業務所必須:
一、有法令規定或契約約定之保存期限。
二、有理由足認刪除將侵害當事人值得保護之利益。
三、其他不能刪除之正當事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