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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本標準依大學法第十二條及專科學校法第十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大學法 (民國 108 年 12 月 11 日 ) EN
大學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大學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並得作為各大學規劃增設及調整院、系、所、學程與招生名額之審酌依據。
專科學校法 (民國 108 年 05 月 08 日 ) EN
專科學校以分類設置為原則,必要時得合類設置,每類各設若干科。
專科學校之學生人數規模,應與專科學校之資源條件相符;其標準由教育部定之。
各校應依前項標準,設定學校合理之發展規模,國立及私立者,報教育部核定,直轄市立者,報直轄市政府核定後,作為規劃調整類科及招生名額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