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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私立學校經學校主管機關許可立案後,始得招生;其於每學年招生前,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擬訂下列事項,報學校主管機關核定:
一、招生辦法。
二、學院、系、所、學程、科、組、班、級之招生名額。
三、入學方式及其名額之分配。
私立學校得依前項核定之招生總額,為學生之利益,投保履約保證保險;其履約保證保險之保險契約、保險範圍、保險金額、保險費率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