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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學雜費收取辦法
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調降其學雜費收費基準:
一、助學機制執行成果未達學校自訂之查核指標及目標值。
二、獎助學金提撥比率未達學雜費收入百分之三。
三、近三年因校(財)務違法或不當,情節重大,經本部糾正或要求限期改善。
四、日間學制生師比值未符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第四條附表一規定。
本部發現學校有前項各款情形之一者,應通知其檢具說明文件及改善計畫報本部審議後,命其調降。
前項調降幅度不得逾該學年度基本調幅。
經本部調降學雜費收費基準之學校,於第一項所定調降事由改善後,經本部審議通過,得回復自始未調降前之學雜費收費基準。
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 (民國 112 年 12 月 27 日 )
專科以上學校申請增設院、所、系、科及學位學程之相關學制班別,應符合本標準規定與附表一所定全校生師比值、日間學制生師比值、研究生生師比值、附表二所定專任助理教授以上師資結構及附表三所定評鑑成績、設立年限、師資條件規定。但學院未以其名義對外招生者,不在此限。
依前項規定申請增設博士班者,並應符合附表四所定學術條件規定。
申請設立宗教研修之學制班別、與外國大學合作或配合國家重大政策及產業人力需求,並經本部專案核定之學位專班者,本部得調整其設立基準,不受前二項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