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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大學評鑑辦法
本部依前條規定為核定之處分時,應就大學申請免受法令限制之事項,載明其不受限制之期限及範圍。
本部於必要時,得對大學辦理前條各項規定事項之成效,進行專案評鑑或考核,並以評鑑或考核結果作為變更或廢止原核定處分之參考。
大學評鑑辦法 (民國 105 年 11 月 07 日 )
私立大學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之一者,其遴聘校長、專任教師之年齡,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依下列規定辦理,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一、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績優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年,再續聘亦同。其人數並不得超過該校專任教師總額之百分之三。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滿七十五歲,視為聘期屆滿。
四、前三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私立大學同時符合前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者,其辦理下列事項,於本部規定之期限內檢附相關資料文件,報本部核定後,得不受相關法令規定之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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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目 │ 不受法令限制範圍 │
├───────┼──────────────────────┤
│增設系、所、學│增設碩士班無須經本部專案審查。但涉及政府相關│
│位學程、組、班│部門訂有人力培育總量管制及涉及醫療之類科仍應│
│ │送本部審查。 │
│ │ │
├───────┼──────────────────────┤
│招生之系、所、│一、可擴增既有之總量規模。但當學年度可擴增名│
│學位學程、組、│ 額不得超過前一學年度核定招生名額之百分之│
│班及人數;入學│ 三。 │
│方式及其名額之│二、得於總量規模內調整日、夜間學制學士班、碩│
│分配 │ 士班及博士班招生名額。 │
│ │三、學士班(包括附設專科部)、碩士班及博士班│
│ │ 甄選入學(甄試)名額得超過招生名額百分之│
│ │ 四十。 │
├───────┼──────────────────────┤
│遴聘校長、專任│一、大學得自訂遴聘校長及專任教師年齡上限規定│
│教師之年齡 │ ,專任教師並得兼任學校行政職務。但校長及│
│ │ 專任教師年齡上限,不得超過七十五歲。 │
│ │二、聘任逾六十五歲之專任教師,聘期不得逾五年│
│ │ ,再續聘亦同。 │
│ │三、放寬後聘任之專任教師及校長在聘期中年齡屆│
│ │ 滿七十五歲,視為聘期屆滿。 │
│ │四、前三款專任教師,應為助理教授以上,在教學│
│ │ 、研究上有優異表現;其基準由大學定之。 │
├───────┼──────────────────────┤
│向學生收取費用│得辦理學雜費自主計畫,學雜費收費基準調整幅度│
│之項目、用途及│上限得放寬為基本調幅之二倍,並於四年內自主調│
│數額 │整其學雜費收費基準。但須為符合專科以上學校學│
│ │雜費收取辦法規定之大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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