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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學校經本部依前條規定命改制者,應於三個月內擬訂改制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報本部核定。
前項改制計畫書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改制之原因。
二、改制後之系科調整、課程規劃及中長程發展計畫。
三、學校設施設備及檔案資料之處理規劃。
四、現有教職員工之規劃處理措施。
五、現有學生之輔導及安置措施。
六、其他有關改制事務之後續規劃。
本部審核前條改制事項之程序如下:
一、得組成專家評估小組,進行實地訪視評估,並審查學校所提改制計畫書、會議紀錄及相關資料;審查通過者,依第三條規定辦理審議。
二、經前款審議會通過者,由本部核定改制。
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為審議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之設立、變更及停辦事項,得組成專科以上學校設立變更及停辦審議會(以下簡稱審議會)。
前項審議會,應置委員九人至十五人,其中一人為召集人,由本部部長擔任,其餘委員由召集人就學者專家及相關機關代表聘兼之。
私立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之設立變更、停辦,審議會審核前,應徵詢私立學校諮詢會意見。
由專科學校改制之技術學院,或由技術學院改名之科技大學,有下列之情形之一者,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得命其改制為專科學校;其校地、校舍、設備、師資、設校經費及基金準用第七條規定辦理: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三千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連續二次技專校院校務評鑑三等以下(有條件通過或未通過),或最近一次系所評鑑三等以下(四分之三以上系所未通過)。
三、連續二學年度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或同一學年度經本部列有二次以上重大行政疏失。
四、依財務預測一年內將入不敷出或財務調度困難。
由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改制之專科學校,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依專科學校法第七條第四項,準用同條第二項規定,本部得命其改制為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並準用高級中等教育法第四條及第六條有關改制後學校之申請設立相關規定辦理:
一、全校學生數未達一千八百人,且最近二年新生註冊率均未達百分之五十。
二、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