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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本部受理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每年以辦理一次為原則。
本部受理申請改名及審核程序如下:
一、符合前條改名之條件者,得擬具改名計畫書,經校務會議審議,私立學校並應經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檢附改名計畫書、會議紀錄,連同符合前條各款條件之基本資料及相關表件,於當年度規定期限內向本部提出申請。
二、本部得組成專案審查小組進行審核,分初審、複審二階段;初審就各校所提資料進行審核。
三、初審通過之學校,本部辦理實地訪視,並根據實地訪視結果召開複審會議進行審議,就學校未來規劃及長遠發展提供具體建議;審核通過者,核定改名。
私立學校經本部核定改名者,應辦理學校法人變更登記。
獨立學院、技術學院、科技大學或一般大學申請改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者,於收到書面通知次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改名。
本辦法中華民國一百零八年十月三十一日修正施行前,經本部審查未通過且於次年再申請者,不適用前項規定。
大學校院改名應符合下列條件:
一、獨立學院申請改名為一般大學或技術學院申請改名為科技大學,應具備下列條件:
(一)辦學成效良好,並有具體績效證明。
(二)學校招生、學籍、人事、會計、財務、課程、行政電腦化等校務行政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且未經本部列有重大行政疏失。
(三)應符合本部政策目標及相關規定。
(四)私立者,其董事會及法人登記及變更事項運作正常,並已建立健全制度。
二、技術學院與一般大學、獨立學院與科技大學、技術學院與獨立學院、一般大學與科技大學符合前款規定,及符合下列各目之特殊情形者,得申請互為改名:
(一)教育政策及國家需要。
(二)經本部審酌各地區大學設立情形後,認為確有必要。
(三)申請改名學校之所在直轄市、縣(市)未設有擬改名之一般大學、科技大學、獨立學院或技術學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