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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及其分校分部專科部技術型高級中等學校部設立變更停辦辦法 EN
專科學校申請設立分校、分部,除教學分部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外,其餘有關籌設計畫、設立基準、申請程序、設立程序及規範等,準用第八條至前條規定。
大學申請設立分校、分部,應考量學校資源條件及地區需求,提出籌設分校、分部計畫。公立大學應經校務會議通過,私立大學應經校務會議及董事會通過後,報本部核定。
前項分校、分部籌設計畫,應載明下列事項:
一、籌設計畫之緣起。
二、整體發展方向及特色;為分部者,其設立之性質。
三、教學單位及行政單位之規劃。
四、師資現況及未來擬聘師資之規劃。
五、圖書、儀器等教學設備之規劃。
六、土地清冊、位置圖及環境說明。
七、土地所有或同意使用之證明文件。
八、財務規劃、經費來源及其證明文件。
九、分校、分部校舍之配置。
十、與本校相互關係之規劃。
於境外設立分校者,於前項籌設計畫經本部核定後,始得向境外政府提出申請,並於取得當地國或地區政府同意函後,再向本部申請立案。
大學設立之產學合作分部,不得設立院、所、系、科與學位學程之組織及其各學制班別等教學、招生單位。但為配合地區需求開設在職專班課程者,不在此限。
大學設立分校,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條件: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
(二)申請境外設立分校者,為經本部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且近三年決算皆無短絀者。
(三)校本部或經本部核定之分部分校應開發校地已完全開發者。
二、分校設立基準:
(一)設立於國內者,應符合第四條第二項及第六條規定。
(二)設立於境外者,應符合對等原則及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並應提出符合當地國或地區法令之證明。
三、分校設置經費:
(一)應以學校自籌收入及累積賸餘支應,私立大學校院其投入總額不得超過歷年累積賸餘款盈餘之二分之一,且不得影響本校營運。
(二)大學不得以籌設境外設立分校之名義,向國內銀行貸款或舉債,並不得以大學之國內資產設定負擔,向境外銀行貸款或舉債。
(三)大學於國內之捐贈所得,不得用於境外設立之分校。但原捐贈者於捐贈時已指定供該校境外設立分校之用者,不在此限。
四、分校組織:
(一)教學單位之設置,準用本校設立之相關法令;行政單位之設置,依本校二級行政單位之規定設置。設立於境外者,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辦理。
(二)分校組織應明定於本校組織規程,或由本校組織規程授權另行訂定分校組織規程,報本部核定。
五、分校人員聘任:
(一)分校校長:應置一人,綜理分校校務;設立於國內者,由本校校長依大學法相關法令規定,就本校副校長一人聘兼任之;設立於境外者,於國內派任者,由本校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於當地聘任者,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辦理。
(二)分校教師:設立於境外者,於國內聘任者,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法令規定;於當地聘任者,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分校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校,並冠以分校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
大學設立分部,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申請條件:
(一)有助於學校未來發展、國家社會及地區需要,且不得影響原有師生權益。
(二)申請境外設立分部者,為經本部評鑑辦理完善,績效卓著,且近三年決算皆無短絀者。
(三)校本部或經本部核定之分部分校應開發校地已完全開發者。
二、分部設立基準:
(一)設立於國內者,應符合第四條第二項規定;以教學為目的之分部校地可開發使用面積至少應有二公頃;其每名學生所需校舍樓地板面積,應依專科以上學校總量發展規模與資源條件標準規定辦理。
(二)設立於境外者,應符合對等原則及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並應提出符合當地國或地區法令之證明。
三、分部設置經費:
(一)應以學校自籌收入及累積賸餘支應,私立大學校院其投入總額不得超過歷年累積賸餘款盈餘之二分之一,且不得影響本校營運。
(二)大學不得以籌設境外設立分部之名義,向國內銀行貸款或舉債,並不得以大學之國內資產設定負擔,向境外銀行貸款或舉債。
(三)大學於國內之捐贈所得,不得用於境外設立之分部。但原捐贈者於捐贈時已指定供該校境外設立分部之用者,不在此限。
四、分部組織:應明定於本校組織規程,並報本部核定,必要時得設分支單位;設立於境外者,其教學或行政單位設置,得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辦理。
五、分部人員聘任:
(一)分部主任:應置一人,襄理校務;設立於國內者,由本校校長就具有教授資格之教師聘任之;設立於境外者,於國內派任者,由本校校長聘任之,其聘期及資格,由各大學組織規程定之,於當地聘任者,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辦理。
(二)分部教師:設立於境外者,於國內聘任者,應符合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法令規定;於當地聘任者,依當地國或地區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六、分部名稱:應標明係本校之分部,並冠以分部所在地行政區域名稱;為產學合作分部者,應於行政區域名稱後敘明產學分部。
大學於境外設立之分校、分部,其業務應受本校之監督,其財務應與本校之財務明確劃分,並獨立設置帳冊,受本校之監督。
大學境外分校、分部設立後,其運作違反相關法令規定或有具體事實足以證明對其國內本校之運作有不良影響,經本部命其限期改善,屆期仍未改善者,得減少其獎勵、補助經費,必要時,得廢止其境外設立分校、分部之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