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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專科以上學校教師資格審定辦法 EN
依本條例第十九條規定,在學術上有傑出貢獻,申請教師資格審定,學校應依本辦法規定,將其專門著作送請校外該領域學者專家審查,經學校審查合格,報本部審查者,連同其學術上傑出貢獻之證明文件,由本部審定之。

教育人員任用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在學術上有傑出之貢獻,並經教育部學術審議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四分之三以上之決議通過者,得任大學、獨立學院或專科學校教師,不受前四條規定之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