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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位授予法施行細則 EN
依本法第十條規定,報考研究所博士班者,其專業論文由各大學自行認定
學位授予法 (民國 107 年 11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博士學位考試委員會置委員五人至九人,由校長遴聘之。
前項委員,應對博士學位候選人之研究領域有專門研究,並具有下列資格之一:
一、現任或曾任教授、副教授。
二、中央研究院院士、現任或曾任中央研究院研究員、副研究員。
三、獲有博士學位,且在學術上著有成就。
四、研究領域屬於稀少性或特殊性學科,且在學術或專業上著有成就。
前項第三款、第四款資格之認定基準,由辦理學位授予之各系、所、院務會議或學位學程事務會議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