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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法庭裁判(新制)

法規名稱: 大學法 EN
大學以研究學術,培育人才,提升文化,服務社會,促進國家發展為宗旨。
大學應受學術自由之保障,並在法律規定範圍內,享有自治權。
1.
判決字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主文:
國立臺灣大學法律學院教師評鑑辦法施行細則第 5 條至第 8 條規定與 法律明確性原則無違,未違反正當法律程序原則之要求;對教師職業自由 之限制,亦符合憲法第 23 條比例原則,尚不違反憲法第 15 條保障工作 權之意旨。
2.
判決字號:
判決日期:
民國 111 年 07 月 29 日
主文:
最高行政法院中華民國 106 年 6 月份第 2 次庭長法官聯席會議決議 ,關於公立大學就不予維持其不續聘教師措施之再申訴決定,不得循序提 起行政訴訟部分,牴觸憲法第 11 條保障學術自由及第 16 條保障訴訟權 之意旨,應自本判決公告之日起不再援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