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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本會基金之保管及運用,依下列方式為之:
一、存放金融機構。
二、購買公債及短期票券。
三、購置自用不動產。
四、於安全可靠之原則下,經董事會同意,在本會基金總額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本會財源之投資;其基金總額不含設立基金。
前項第四款所定投資,其投資項目比照本法第四十六條及其相關法規有關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投資之規定。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
前項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其他學校;其投資或流用之項目、條件、程序、比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投資,董事會應依據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之,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法人受有虧損,參與決議之董事對虧損額度應負連帶責任補足之。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