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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董事會議須有全體董事過半數之出席,方得開會;其決議以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依前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決議,應有三分之二以上董事之出席,以董事總額過半數之同意,經主管機關許可後行之。第九款依法令所定有關董事會之職權屬重要決議事項者,亦同。
本會開會時,各董事應親自出席,不得委派代表。
本會董事會之職權如下:
一、董事長之推選及解職。
二、執行長選聘及解聘之審議。
三、本會基金之籌措、收支、保管、分配及運用。
四、重要規章之審核。
五、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
六、本會不動產之處分。
七、業務計畫之擬訂及其推行之監督。
八、捐款收受、核轉與分配之審議、運用及監督。
九、依法令所定其他有關董事會之職權。
董事會議涉及前項第一款至第六款所列重要事項之討論,應於會議十日前,將議程通知各董事,並函報主管機關;主管機關得派員列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