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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財團法人私立學校興學基金會組織運作及基金管理辦法
受指定捐贈之特定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有前條第三項第一款或第二款之情事者,本會不予收受及核轉。
未指定之捐款依下列原則,經本會董事會決議後,由本會分配予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
一、每年辦理分配,以一次為原則。
二、本會每年自二月一日起,就前一年度捐贈總額及申請分配程序予以公告。
三、由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檢具計畫及經費需求向本會提出申請,經本會審查通過後分配。
四、無前款申請案時,由本會自行審查通過後分配。
前項第三款及第四款之審查基準,應包含校務運作、財務狀況、辦學績效、學校規模、招生情形及其他相關指標。
學校法人或私立學校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就前項捐款予以分配;已接受分配者,由本會予以追回:
一、董事會或校務運作不正常,致影響學校運作。
二、近三年違反本法及相關法令規定,經各級法人或學校主管機關糾正、命其限期改善或處罰。
三、近三年已獲未指定之捐款之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