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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私立學校賸餘款投資及流用辦法
本辦法依私立學校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四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私立學校法 (民國 103 年 06 月 18 日 ) EN
私立學校之收入,應悉數用於當年度預算項目之支出;其有賸餘款者,應保留於該校基金運用。
前項賸餘款,經學校法人報經法人主管機關同意,得於其累積盈餘二分之一額度內轉為有助增加學校財源之投資,或流用於同一學校法人所設其他學校;其投資或流用之項目、條件、程序、比例、限制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教育部定之。
前項投資,董事會應依據章程及相關法令之規定為之,如有違反規定致學校法人受有虧損,參與決議之董事對虧損額度應負連帶責任補足之。但經表示異議之董事有紀錄或書面聲明可證者,免其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