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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經募捐之金額超過第二條第一項各款所定數額十倍以上者,得比照各該款規定給予獎勵。但募捐為其職務上之行為者,不適用之。
捐資教育事業獎勵辦法 (民國 100 年 07 月 22 日 )
捐資給獎基準如下:
一、捐資新臺幣十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一百萬元者,頒給獎狀。
二、捐資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未滿新臺幣五百萬元者,頒給銀質獎牌。
三、捐資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上未滿一千萬元者,頒給金質獎牌。
四、捐資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上者,頒給水晶獎座。
前項獎狀、獎牌及獎座之格式如附件一、二、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