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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EN
本辦法所定主管機關,認定原則如下:
一、屬行政體系之機關者,以其上級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二、屬前條第二款所定之非營利外僑學校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三、屬前條第四款所定之財團法人者,以核准設立之機關或法定主管機關為其主管機關。
四、屬前條第五款所定之體育團體者,以教育部為其主管機關。
教育研究用品進口免稅辦法 (民國 102 年 11 月 15 日 ) EN
本辦法所定教育或研究機關,範圍如下:
一、各級公立學校及幼兒園、依私立學校法設立之私立學校及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之私立幼兒園。
二、已立案並辦理招生之非營利外僑學校。
三、公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四、完成財團法人登記,並經其主管機關核轉財政部認定之學術研究、社會教育及職業訓練機構。
五、經教育部核准參加國際比賽之體育團體。
六、依組織法據應設訓練單位辦理與職掌相關專業訓練之政府機關,且其免稅進口之教育研究用品,確供該訓練單位使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