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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派外人員於國外連續居留半年以上未滿二年即奉調回國者,至遲於返國後一年內,得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派外人員子女就讀專科學校五年制或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其輔導入學至專科學校五年制最高學級者,以三年級為限。
派外人員子女隨同派外人員於國外連續居留未滿二年即因故回國者,得比照前項規定,由派外人員申請各該主管教育行政機關輔導其入學。
依前二項規定輔導入學者,不得享有第十一條所定之優待。
政府派赴國外工作人員子女返國入學辦法 (民國 112 年 09 月 15 日 )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經核定分發至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或自行返國進入高級中等學校就讀,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臺升學,其入學方式應與國內一般學生相同,其優待方式依第十二條至第十六條規定辦理。
具第六條第一項資格之派外人員子女,自行返國進入國民中學就讀,於完成就讀學校學程後,繼續在臺升學,得依第六條第一項所定申請分發入學方式或第十二條、第十三條所定入學優待方式擇一辦理。
前二項所定返國時自行進入國民中學以上學校就讀者,應於入學當年度一月三十一日前,檢附下列文件,經派遣機關審核後,報本部核發身分證明:
一、派外人員子女身分證明申請表(包括指定文件)。
二、第七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及第五款所定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