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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退伍軍人報考高級中等以上學校優待辦法
符合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第二條規定資格之退除役官兵,得參加辦理招生學校二年制技術系、四年制技術系、專科學校二年制及大學學士班之甄試入學。
前項甄試入學招生名額,採外加方式辦理;甄試入學報考資格、甄試方式等事項,由辦理招生學校依相關法規規定辦理。
前項甄試經公告錄取,參加其他方式入學者,取消該甄試錄取及入學資格。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條例 (民國 112 年 05 月 24 日 ) EN
本條例所稱退除役官兵如下:
一、志願服一定年限之現役軍官、士官、士兵,依法退伍除役者。
二、服軍官、士官、士兵役,因作戰或因公致病、傷或身心障礙,於退伍除役後,生計艱難需長期醫療或就養者。
三、服軍官、士官、士兵役,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及其他經國防部核定之關係國家安全之重要戰役者。
金門馬祖民防自衛隊,曾參加前項第三款之重要戰役者,視同退除役官兵,其生效日期由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以下簡稱輔導會)報請行政院核定。但曾參加民國四十七年八二三臺海保衛戰役者,自中華民國九十年一月一日生效。
服義務役期間轉服志願役者,其義務役役期得併計第一項第一款服現役年限。
第一項第一款人員所需服現役之年限,由輔導會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