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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EN
學術獎得獎人於得獎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其得獎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及獎金: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三、遴薦過程及資料有不實、舛錯,足以影響遴選結果。
學術獎得獎人於得獎後,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廢止其得獎資格,並追回依前條第一項規定發給之榮譽證書:
一、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情形之一,並經解聘。
二、有違反學術倫理情形,且情節重大。
學術獎得獎人不具教師身分者,經其服務機關(構)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屬實,有教師法第十四條第一項或第十五條第一項各款所定行為,本部應提請學審會審議通過後,撤銷或廢止其得獎資格,並依前二項規定辦理。
本部依第一項至第三項規定,撤銷或廢止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之程序如下:
一、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項撤銷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第一款、第三項廢止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提請學審會審議。
二、依第一項第二款、第三款撤銷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及依第二項第二款廢止學術獎得獎人得獎資格者:由本部組成調查小組調查,經調查小組作成專業判斷後,擬具審查報告書,提請學審會審議。
三、前二款審議程序,應有學審會全體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出席,經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同意為通過。
教育部設置學術獎辦法 (民國 112 年 11 月 24 日 ) EN
學術獎得獎人頒給榮譽證書及獎金新臺幣九十萬元。
曾獲得學術獎者不得重複被推薦。
教師法 (民國 108 年 06 月 05 日 ) EN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動員戡亂時期終止後,犯內亂、外患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二、服公務,因貪污行為經有罪判決確定。
三、犯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二條第一項所定之罪,經有罪判決確定。
四、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
五、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六、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七、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八、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事件,未依性別平等教育法規定通報,致再度發生校園性侵害事件;或偽造、變造、湮滅或隱匿他人所犯校園性侵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九、偽造、變造或湮滅他人所犯校園毒品危害事件之證據,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
十、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嚴重侵害。
十一、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及終身不得聘任為教師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並免報主管機關核准,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四款至第六款規定情形之一者,免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審議,由學校逕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不受大學法第二十條第一項及專科學校法第二十七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教師有第一項第七款或第十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八款、第九款或第十一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予解聘,且應議決一年至四年不得聘任為教師:
一、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或依法組成之相關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有解聘之必要。
二、受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規定處罰,或受性騷擾防治法第二十條或第二十五條規定處罰,經學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三、體罰或霸凌學生,造成其身心侵害,有解聘之必要。
四、經各級社政主管機關依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第九十七條規定處罰,並經學校教師評審委員會確認,有解聘之必要。
五、行為違反相關法規,經學校或有關機關查證屬實,有解聘之必要。
教師有前項第一款或第二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
教師有第一項第三款或第四款規定情形之一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二分之一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有第五款規定情形者,應經教師評審委員會委員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及出席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審議通過,並報主管機關核准後,予以解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