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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學校財團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建立會計制度實施辦法
私立國民小學或國民中學會計事務簡單者,經報該管學校主管機關同意,得委託兼辦,不受第十七條第二項、第三項及第十八條第一項規定之限制。
學校法人會計、出納事務之處理,得由學校法人所設最高層級私立學校會計、出納人員兼辦。
私立學校應設置會計單位及會計人員,會計單位之主管為主辦會計人員,餘為佐理人員。
前項會計單位之名稱、編制及會計人員之職稱,依相關法令規定辦理。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事務,由主辦會計人員綜理之。
學校法人及所設私立學校會計人員,不得兼辦出納及經理財物之事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