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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及第四款之補助金額如下:
一、申請者為運動事業、社區大學或留遊學服務業者,其補助基準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四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補助。
二、申請者為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者,最高補助新臺幣四萬元。
三、申請者為受中央政府命令停業且給付其員工薪資未達基本工資之運動事業者,其補助基準以員工人數乘以新臺幣一萬元計算補貼額度,提供一次性停業補助;該運動事業之受僱員工給予一次性薪資補貼新臺幣三萬元,另由就業安定基金加發生活補貼新臺幣一萬元,由該運動事業一併具領轉發予員工。
前項每次補助期間以三個月為原則;於補助期間內,受影響事業之離職員工人數不得逾本部公告之一定比例,或有違反勞工相關法律且情節重大、解散、歇業或其他本部公告之情事。
經公告之教育事業之補助金額,於依第十二條公告時,一併公告之;第一項補助金額有調整必要者,亦同。
本辦法之紓困措施如下:
一、減輕營運衝擊補助:
(一)受影響事業員工薪資酬勞。
(二)場地租金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項目等營運成本。
二、貸款利息補貼:提供依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獲得既有貸款展延、營運資金貸款或振興資金貸款,且未符合該辦法利息補貼資格之運動事業,得向本部申請之該貸款利息補貼。
三、營運資金貸款及短期週轉金貸款:不符合經濟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規定之經公告之教育事業,其營運資金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六百萬元及短期週轉金貸款額度最高新臺幣一千萬元,金融機構得予貸款,並由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以下簡稱信保基金)提供最高十成信用保證;其保證期間免收保證手續費,由本部全額負擔。
四、補助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之酬勞。
五、其他經本部公告之紓困措施。
社區大學、留遊學服務業申請之項目,以前項第一款為限。
第一項紓困措施之適用對象,必要時,本部得視疫情衝擊影響,另以公告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