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前條受影響事業及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應符合下列資格:
一、運動事業、留遊學服務業: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營業額,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營業額減少達百分之五十。
二、社區大學: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全面停課達一個月,或任一期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學員人次或學雜費收入較一百零八年相當期間減少達百分之十。
三、經公告之教育事業,準用前二款規定。
四、因運動事業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酬勞因疫情影響較一百十年三月至四月月平均或一百零八年同月或其他經本部認定之期間之酬勞減少達百分之五十。
五、因社區大學受影響之從業人員,於中華民國一百十年五月至七月間任一個月之酬勞因疫情影響較原定課程計畫減少達百分之五十,且未具下列情形之一:
(一)具本職。
(二)退休軍公教人員。
前項受影響事業及從業人員資格,必要時,本部得視疫情衝擊影響,另以公告定之。
適用本辦法之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產業,為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定運動產業。
本辦法所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之事業(以下簡稱受影響事業),為於我國設立登記或立案之法人、非法人團體、機構或負責人具我國國籍之商號、事業,其範圍如下:
一、運動產業發展條例所定運動事業。
二、社區大學。
三、留遊學服務業。
四、其他經教育部(以下簡稱本部)公告之教育事業(以下簡稱經公告之教育事業)。
本辦法所定受影響相關從業人員,指具我國國籍之個人受疫情衝擊而導致其與受影響事業之承攬契約或工作約定受影響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