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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對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發生營運困難產業事業紓困振興辦法
本部督導與執行、承貸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辦理本辦法相關事項之各經辦人員,對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情事所造成之呆帳,民營金融機構及信保基金之各級承辦人員得免除相關行政及財務責任;本部督導與執行及公營金融機構之各級承辦人員得依審計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規定免除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免除予以糾正之處置。
審計法 (民國 104 年 12 月 09 日 ) EN
審計機關對於各機關剔除、繳還或賠償之款項或不當事項,如經查明覆議或再審查,有左列情事之一者,得審酌其情節,免除各該負責人員一部或全部之損害賠償責任,或予以糾正之處置:
一 非由於故意、重大過失或舞弊之情事,經查明屬實者。
二 支出之結果,經查確實獲得相當價值之財物,或顯然可計算之利益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