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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館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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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圖書館法
EN
第 18 條
出版人違反第十五條第二項規定,經國家圖書館通知限期寄送,屆期仍不寄送者,由國家圖書館處該出版品定價十倍之罰鍰,並得按次連續處罰至其寄送為止。
圖書館法
(民國 104 年 02 月 04 日 )
EN
第 15 條
為完整保存國家圖書文獻,國家圖書館為全國出版品之法定送存機關。
政府機關(構)、學校、個人、法人、團體或出版機構發行第二條第二項之出版品,出版人應於發行時送存國家圖書館及立法院國會圖書館各一份。但屬政府出版品者,依有關法令規定辦理。
中央主管機關應鼓勵前項出版人將其出版品送存各國立圖書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