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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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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 7 條
董事或監事之任期屆滿前,因故出缺時,其補聘程序及任期,依本條例第八條第二項規定辦理。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8 條
董事、監事任期為四年,期滿得續聘一次。但續聘人數不得超過總人數三分之二,不得少於三分之一。
代表政府機關之董事,應依其職務異動改聘,不受前項續聘次數之限制;依第六條第一項第二款至第四款及前條第二項聘任之董事、監事,任期屆滿前出缺者,由監督機關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補聘之,其任期至原任者任期屆滿時為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