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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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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董事長與董事及監事遴聘辦法
第 4 條
國訓中心置監事三人,由本部依本條例第七條規定遴選後,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解聘時,亦同。
前項監事,任一性別人數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並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本條例第七條第二項所定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之監事,得由設有體育運動、法律或會計相關學系之公立大學校長或相關主管人員兼任。
國家運動訓練中心設置條例
(民國 103 年 01 月 22 日 )
EN
第 7 條
本中心置監事三人,互推一人為常務監事。
監事由監督機關就具運動、法律或會計等相關學識經驗者遴選提請行政院院長聘任之;解聘時,亦同。
第一項監事,任一性別不得少於總人數三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