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分別提起之數宗再申訴係基於同一或同種類之事實上或法律上之原因者,再申評會得合併評議,並得合併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