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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學生申訴及再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運作辦法
學校對於足以改變學生身分或損害其受教育機會措施之申訴案學生,於評議決定確定前,應以彈性輔導方式,安排其繼續留校就讀,並以書面載明學籍相關之權利及義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