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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教育部青年發展署暫行組織規程
教育部為辦理全國青年發展業務,特設青年發展署(以下簡稱本署),並
依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二條第二項規定訂定本規程。
行政院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條例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原機關應依中央行政機關組織基準法、行政院組織法修正條文及業務職掌檢討,予以精簡、整併、改隸、改制、裁撤或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
依前項規定設立之各部、委員會及所屬各級行政機關(以下簡稱新機關)之組織法規,未修正或制(訂)定者,應訂定新機關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不適用原機關組織法規。
第一項業務調整移撥其他機關者,原機關組織法規除相關掌理事項及編制員額,由行政院以命令調整外,仍繼續適用之。
原屬中央機關改隸或業務調整移撥地方政府,其組織法規未修正或制(訂)定前,得由權責機關訂定暫行組織規程及編制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