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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法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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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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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會計處理及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第 16 條
財務報告之內容如下:
一、財務報表:應包括收支營運表、現金流量表、淨值變動表、資產負債表及其附註或附表。
二、重要會計科目明細表。
三、其他有助於使用人決策之揭露事項及說明。
財務報告之格式,應依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第七條規定之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編製。
中央銀行對財團法人法授權規定事項所定辦法
(民國 113 年 03 月 15 日 )
EN
第 7 條
第五條之財團法人依本法第二十五條第一項規定應送本行備查之工作計畫、經費預算、工作報告及財務報表之格式、項目、編製方式、應記載事項及其他應遵行事項,應依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預算書表格式(如附件一)及中央銀行主管財團法人決算書表格式(如附件二)辦理。
前項之財團法人於年度中以追加、補辦預算等名義,提請董事會通過之工作計畫及經費預算,準用本法第二十五條及前項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