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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分別行使表決權作業及遵行事項辦法 EN
本辦法依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一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公司法 (民國 110 年 12 月 29 日 ) EN
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其代表人不限於一人。但其表決權之行使,仍以其所持有之股份綜合計算。
前項之代表人有二人以上時,其代表人行使表決權應共同為之。
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係為他人持有股份時,股東得主張分別行使表決權。
前項分別行使表決權之資格條件、適用範圍、行使方式、作業程序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證券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