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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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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辦法
EN
第 2 條
中華民國會計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以下簡稱全國聯合會)為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應依本法第六十條規定,設置專業教育委員會負責規劃、執行及控管等事宜。
全國聯合會辦理會計師持續專業進修課程,得依課程性質及內容並參酌市場行情,向受訓人員收取進修費用。
會計師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第 60 條
全國聯合會應於章程載明業務評鑑、職業道德、紀律、公共政策、國際事務、專業教育、會員紛爭調解等功能性之委員會組織及執行方式。
第五十五條至第五十八條之規定,於全國聯合會準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