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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本準則依會計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三十三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會計師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六個月內,向主管機關申報年度財務報告。
前項財務報告之內容、編製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準則,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