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法條

法規名稱: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實施辦法
本辦法依據會計師法第三十一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會計師法 (民國 107 年 01 月 31 日 ) EN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
前項應投保業務責任保險之最低金額及實施方式,由主管機關考量資本額多寡、股東人數、所營業務之規模及性質等因素以辦法定之。
法人會計師事務所投保業務責任保險未符合前項辦法之規定者,主管機關得對其全部或一部之業務為六個月以下之停業,或廢止其登記之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