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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 EN
股東會議事手冊編製內容應載明下列事項,並編製目錄及頁次:
一、公司名稱。
二、股東會年份及種類。
三、股東會召開方式。
四、股東會日期。
五、股東會地點:
(一)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者,應載明股東會地點。
(二)公司召開實體股東會並以視訊輔助者(以下簡稱視訊輔助股東會),除應載明實體股東會開會地點外,並應載明視訊輔助會議部分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三)公司不召開實體股東會,僅以視訊方式召開者(以下簡稱視訊股東會),應載明公司所使用之視訊會議平台。
六、公司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情形:依據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規定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最低應持有股數,以及截至該次股東會停止過戶日股東名簿記載之個別及全體董事、監察人持有股數。
七、會議議程。
八、議案內容及提案者。
九、股東會議事規則、公司章程及其他參考資料。
證券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本法規部分或全部條文尚未生效
凡依本法公開募集及發行有價證券之公司,其全體董事及監察人二者所持有記名股票之股份總額,各不得少於公司已發行股份總額一定之成數。
前項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由主管機關以命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