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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結算機構財務報告編製準則 EN
本準則依期貨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九十七條第二項規定訂定之。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期貨交易所、期貨結算機構、期貨業、同業公會應定期向主管機關申報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財務報告,並保存交易及業務上之紀錄。
前項財務報告之編製準則、申報程序、公告事項及紀錄保存事項,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