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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EN
期貨經紀商、期貨信託事業、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證券投資顧問事業兼營期貨經理事業者,應設置獨立專責部門。但已設置獨立部門專責辦理全權委託業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定事業申請兼營期貨經理事業,應依第十條規定配置經理人及業務員。
期貨經理事業設置標準 (民國 103 年 05 月 29 日 ) EN
期貨經理事業應依事業規模、業務情況及內部控制之管理需要,配置適足、適任且符合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所定資格條件之經理人及業務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