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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法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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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第 44 條
期貨經理事業因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等事由,致不能繼續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者,應依第四十一條規定之業務操作辦法及期貨交易全權委任契約所定處理方式,了結破產、解散、停業、撤銷或廢止營業許可前所為之交易或投資事務。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
EN
第 41 條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由同業公會擬訂業務操作辦法,規定簽約、開戶、交易或投資、保證金與權利金之繳交、款券保管、結算交割,及其他有關事項之處理等事項,申報主管機關核定;其修正時亦同。
期貨經理事業經營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應依前項業務操作辦法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