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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EN
期貨經理事業業務員,於從事第七條所列各款業務所為之行為,視為該期貨經理事業授權範圍內之行為。
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 (民國 109 年 10 月 26 日 ) EN
本規則所稱業務員,指為期貨經理事業從事下列業務之人員:
一、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研究分析、交易決定或交易執行。
二、全權委託期貨交易業務之推廣或招攬。
三、內部稽核。
四、主辦會計。
五、辦理其他經核准之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