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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

法規名稱: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EN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之登記、異動,應由所屬期貨商向同業公會辦理,非經登記不得執行職務。
有下列情事之一者,不得為前項之登記;已登記者,應予撤銷:
一、有本法第二十八條規定之情事。
二、不符合第三條、第五條、第五條之一或第六條規定之資格條件。
三、違反第七條規定。
四、未依第十一條或第十三條規定經參加職前訓練或在職訓練且成績合格。
五、有事實證明從事或涉及其他不誠信或不正當之活動,顯示其不適合擔任負責人或業務員。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有異動者,期貨商應於異動後五日內,向同業公會申報,並辦理工作證之換發或繳回,所屬期貨商在辦理異動登記前,對各該人員之行為仍不能免責。
期貨交易法 (民國 112 年 06 月 28 日 ) EN
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其已充任者,解任之:
一、有公司法第三十條各款情事之一。
二、曾任法人宣告破產時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與其地位相等之人,其破產終結未滿三年或調協未履行。
三、最近三年內在金融機構使用票據有拒絕往來紀錄。
四、受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證券交易法第五十六條或第六十六條第二款解除職務處分,未滿五年。
五、違反本法、國外期貨交易法、公司法、證券交易法、銀行法、管理外匯條例、保險法或信用合作社法規定,經受罰金以上刑之宣告及執行完畢、緩刑期滿或赦免後未滿五年。
六、受第一百條第二款撤換職務處分,未滿五年。
七、經查明受他人利用充任會員制期貨交易所之發起人、董事、監察人或經理人。
發起人、董事或監察人為法人者,前項規定,對於該法人代表人或指定代表行使職務者,準用之。
期貨商負責人及業務員管理規則 (民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 EN
期貨商之經理人,除總經理及外國期貨商在中華民國境內分支機構負責人外,應符合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教育部承認之國內外專科以上學校畢業或同等學歷,具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從事業務工作經驗三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二、期貨機構工作經驗四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三、從事資訊、科技、法律、電子商務或數位經濟等專業領域之工作經驗六年以上,成績優良者。
四、有其他學經歷足資證明其具備期貨專業知識及經營管理經驗,可健全有效經營期貨商業務者。
期貨商業務員除從事第二條第二項第六款之業務者外,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經中華民國期貨業商業同業公會(以下簡稱同業公會)委託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以下簡稱證基會)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二、經本法第五條公告之國外期貨交易所所屬國權責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仍在執行業務之有效期間內,並有二年以上實際經驗及經本會認可者。
三、本規則修正施行前,經本會或其指定機構舉辦之業務員測驗合格者。
四、依期貨經理事業管理規則(以下簡稱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者。
期貨商之內部稽核人員,應具備下列資格條件之一:
一、依期經管理規則規定,取得期貨交易分析人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一年以上者。
二、依前條第一款至第三款規定,取得業務員資格,並具備證券、期貨、金融或保險機構工作經驗二年以上者。
本規則修正發布時現任內部稽核人員如不符合規定者,應於修正發布日起一年內參加同業公會、證基會、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或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三十小時以上。但已擔任期貨商內部稽核人員達一年以上者,免除上開訓練時數之規定。
擔任或直接從事第二條第二項所定之職務之董事或經理人或擔任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應具備第五條或前條所定之資格條件。
期貨商之董事長不得兼任總經理。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經本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一、期貨商未兼營其他事業並僅經營單一業務種類,且僅有單一營業據點。
二、期貨商將因合併或解散而消滅,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三、期貨商經本會撤銷營業許可,且其董事長或總經理有辭職、解任或其他無法繼續執行職務之情形。
四、其他特殊事由。
期貨商之業務員,不得兼任國內外其他期貨商任何職務。但期貨商法令遵循人員、內部稽核人員、風險管理人員及主辦會計人員兼任國外期貨關係企業相同性質職務者,不在此限。
前項所稱關係企業,適用公司法關係企業章之規定。
期貨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部門之經理人不得互相兼任。
期貨商之下列業務員不得辦理登記範圍以外之業務或由其他業務員兼任,但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一、辦理期貨交易自行買賣業務之人員。
二、內部稽核人員。
三、風險管理人員。
期貨商辦理受託買賣及執行期貨交易業務之人員,不得兼任期貨交易開戶、結算交割及主辦會計等職務。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其業務員如具有證券及期貨業務員資格者,於辦理登記範圍之開戶、受託買賣、自行買賣、結算交割、內部稽核、自行查核、法令遵循、風險管理及主辦會計業務時,得同時辦理證券及期貨之相同性質業務。
證券商兼營期貨業務者,其辦理受託買賣、自行買賣及結算交割業務部門之經理人,得由其辦理相同性質業務之證券部門經理人且符合第三條及第五條規定之資格條件者兼任。
第七項及前項規定,除其他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於金融機構兼營期貨業務者準用之。
期貨商業務員之兼任職務行為,期貨商應建立內部審核控管機制,以確保業務員本職及兼任職務之有效執行,並維持期貨商業務之正常運作,不得涉有利益衝突、違反期貨相關規定或內部控制制度情事,且應確保期貨交易人及股東權益。
期貨商之業務員,應參加本會所指定機構辦理之職前訓練與在職訓練。期貨商並得依同業公會所定在職訓練作業要點規定,申請自行辦理在職訓練。
初任及離職滿二年再任業務員者,應於執行業務前半年內參加職前訓練;在職人員應每二年參加在職訓練。
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前半年內已參加經本會認定之職前訓練且成績合格者,於取得期貨商業務員資格起半年內登記為業務員執行業務,得免參加前項初任業務員之職前訓練。
曾參加期貨商業務員職前訓練之其他期貨業之業務員,於離職後二年內轉任期貨商業務員時,得免參加職前訓練。
前項人員於轉任期貨商業務員後,其應參加在職訓練之期限,應自前次參加其他期貨業職前或在職訓練之時間起算。

期貨商之業務員未參加在職訓練,或參加訓練成績不合格,於一年內再行補訓一次,成績仍不合格者,由訓練機構通知同業公會撤銷業務員登記。